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根据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总支书记、 村(社区)主任及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干部 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 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 在单位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
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
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 辞职、免职、 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县农经站主管全县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农经站),负责实 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 受县农经站的指导和监督;县农经站根据需要,也可以对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审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七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 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按 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 计划。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村(社区)主任或主持全面 工作的副主任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 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具体审计项目计划,经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村(社区)党总支书记 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乡
(镇)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 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 计划,经乡(镇)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 机关、村民代表会议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出具书面委托 书,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 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 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 村干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 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 农村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 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
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
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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