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 2012 〕 261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7月 30日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 2—(二)土地、森林、荒地、水域、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第五条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 — 3—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五)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六)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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