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刑事庭审中证人证言质证问题的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ross Examination of the Testimony of Witnesses in the Criminal Trial 作者姓名: 唐丽芝指导教师: 高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1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证人证言质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50起实证案件的研究与分析,发现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存在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证人出庭率低,使得双方对证人的质证缺失了着力点, “质纸证”现象极为普遍;第二,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与角色不对等,二者权(力) 利严重失衡,控诉方权力的膨胀与辩护方权利的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权(力)利极不协调的情况下,使得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无法有效进行,不能形成真正的对抗, 质证的对抗性丧失;第三,法官在刑事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不能保持中立地位,感情易倾向于控诉方,对辩护方的质证意见“视而不见”;第四,质证规则缺位,使得庭审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质证到何种程度无序可依,全由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来决定, 这样就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辩护方的质证权。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如证人人身保护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亦有法律层面的原因,如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甚至有些法律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还有思想层面的原因,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没有重视被告人应享有的质证权,使质证流于形式,不能发挥质证应有的作用。在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构想,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完善证人人身保护、证人经济补偿等相关制度,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有力保障;其次,要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力)利,改变我国现阶段控诉方过强而辩护方过弱的局面,增强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对抗性;再次,转变审判人员现有观念,使其树立质证系辩护方的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观念,使得质证权能得到重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充分考虑辩护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保证质证的有效性; 最后,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及职业道德的构建,使我国辩护律师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还需完善相关立法,使得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对质证的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关键词:刑事庭审;证人证言;质证;实证研究 1 Abstract Throughempirical study, this essay study on questioning each other’s evidence of criminal trial in our country. On the testimony of a witness in the criminal trial of our country, we found there is a projecting cross problem, according the analysis of 50 cases of empirical. Specific performance: First, witness rate is low and makes the key point of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were missing, The phenomenon ofis mon. Second the position and role betweenthe prosecutor and defender is unequal, the right and benefit of both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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