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六年二月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盈 科 ( 石 家 庄 ) 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 安 达 保 险 销 售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
与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挂牌转让”)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公司的挂牌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它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公开转让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和所披露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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