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论文.doc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 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 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 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 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 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 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 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 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 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 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 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 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 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 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 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 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山领导人来裁决,从 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 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 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 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 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 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 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 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 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气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 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二公九卿,形同虚设气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 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 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 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 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 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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