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 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 .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 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械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 .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 5-7 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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