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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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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0112( 颁布时间) 20070301( 实施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 文号)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受理第三章处理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送达第六章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特别规定第七章附则于 2006 年 12月 31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第四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第二章管辖和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 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中,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被警告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且有被警告的证据; (四)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请求人被警告的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四) 项中所称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九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 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被警告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等, 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请求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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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