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总则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 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 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结合北京地 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 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 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 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 本人。
2、 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
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
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3、 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 、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 、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
75% 20%
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
验交后结算,扣留5%乍为质保金。
(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 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 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 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 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 付清。
(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 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 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 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 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 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 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 在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 付。
五、 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3 %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
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 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 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 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 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 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 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 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 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 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 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 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 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 做到双方底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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