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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审理婚姻案件会议纪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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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高院审理婚姻案件会议纪要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解释(二)》, 公正、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我省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诉讼中,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对法官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怠于履行义务, 不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 询问是否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先行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则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强制鉴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7 条的规定, 对于曾进行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院诊断的, 可根据鉴定结论或者诊断结果确认; 未进行过司法鉴定或医院诊断的, 可以参照当事人单位或者住所地一般人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直接进行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另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通过特别程序予认定。二、【关于彩礼】(一)彩礼的认定。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 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 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 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 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 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二)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 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 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 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 2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应由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该类诉讼非离婚诉讼, 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实际收受人为返还义务人, 如女方使用了该财产,可作为共同返还义务人。(三)返还尺度的掌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四)“生活困难”的认定。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 应采用绝对困难标准, 即根据《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 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 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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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huiwei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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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