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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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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
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第十条 申请办学校(园)的法人(以下称“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开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申请书需说明办学校(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级类、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学校(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园)要有开办者本人的签名。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办单位或开办者简况。若是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开办者。开办单位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办者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
2.开办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或开办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供的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以及对开办者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的书面审核材料
3.学校(园)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4.自有校(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筹办期间需临时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定的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校(园)舍的计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资信证明、使用计划;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或教职工的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招生范围及生源的调查材料。办职业中学的要有社会需求调查材料和学生毕业去向的说明。
8.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
9.校(园)长人选,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任校(园)长的证明,和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10.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的材料。
第十一条 设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规范的校(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宗旨;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拟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开办单位和开办者可用保证不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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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