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管理办法.doc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合同管理,维护大理市古榕会馆旅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会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合会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馆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平 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含劳动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会馆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会馆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工作需要必须 对外签订合同的,应以会馆名义签订。
第三条会馆对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归口审核、各负 其责的管理体制。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拟定、 审查、监督、登记、归档等处理。具体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 商务谈判、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 管理。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云南中烟物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坚持资信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主办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会签和审批手续。未办理会签和审批手续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总经办是会馆合同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制订、修订并组织实施会馆合同管理制度;
(二) 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负责合同审核工作;
(四)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谈判;
(五) 处理合同争议;
(六)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
(七) 负责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八) 会馆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会馆各部门是合同的主办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或牵头组织由本单位主办合同的洽谈、审核会签、报 批、签订、履行和终结等具体事务;
(二) 负责或组织本单位主办合同的经济商务和专业技术审查, 负责履行合同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档案,并向总经办报送合 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合同管理员
第八条会馆配备法律事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总经办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对各部门合同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负责会馆合同审核工作;
合同主办部门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兼职合同管理员在本部门的 领导和总经办的指导下,
(一) 负责管理本部门主办的合同;
(二) 对本部门主办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查;
(三) 做好本部门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 负责同总经办的业务联系,并按规定报告工作。
第四章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除即时清结者外,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会馆 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相关法律、法规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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