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文 号: 市政府令[2002] 93号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2年04月11日
实施时间: 2002年05月08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 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O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 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 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 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 效益的;
(五)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 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 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 大作用的;
(七)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A)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 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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