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 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对车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工作要求,经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协商, 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以资共同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 不得损害行业利益。在开展业务时, 不得对各公司的车险产品、价格进行比较, 不得诋毁和反面宣传其他公司的车险产品。各签约公司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 国家或保监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江苏省保险市场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具有约束效力。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向南京保监办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三、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降低保额的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承揽车险业务。对于中途变更保额的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 以转帐支票( 个人私车业务除外) 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开出保费发票后, 保险费应及时入帐,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对未缴纳保险费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单正本、保险证和保险费发票。保单保费金额必须与保费发票金额和实收保费入帐金额相一致。严禁少收多开或保费发票上下联金额不相符的现象发生。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车辆保险的大客户实施分期交付保费的, 必须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每期交付时间和金额, 并按约定的分期时间和分期实收保费数开具发票, 保险期满前必须全部收回保费。保单保费金额、分期保费发票累计金额和实收金额必须一致。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对参与地方政府和车辆在二十辆以上系统统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 不得以违规手段参与保险竞标, 如降低费率、退保、馈赠实物、扩大保险责任、不得在标书外签定任何附加(补充)协议等。七、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或虽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但已被吊销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兼业代理机构的中介业务。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更不得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者为个人代理人, 也不得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个人代理人必须持有“展业证书”。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接受经南京保监办核准的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合同的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未经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专业代理公司的业务, 不得接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经营区域以外的代理业务, 更不得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及馈赠实物。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经南京保监办核准的持有《经营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经纪公司的经纪业务。八、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比例向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不得以假退保、假赔案来增加手续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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