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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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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海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推进本市兽 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 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 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 置,避免交叉污染。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开设在居民小区等非商用房内。
第四条用于兽药经营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 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均应当不少于 20平方米。
(二) 兽药零售企业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兽药批 发企业仓库的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仓 储库房,冷冻库、冷藏库使用面积应当各不少于20平方米,仅经营 冷冻或冷藏产品的冷冻(藏)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冷 库内高度应当不低于2. 5米。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和办公用房等应当设在同一 发证部门行政区域内。兽药零售企业的经营门店和仓库应当在同一地 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的仓 库可设在发证部门认可的区域内。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及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 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悬挂企业铭牌,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服务公约和 质量承诺,并公布辖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应当具有与经营 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 冷库等仓库,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二) 仓库内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 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
保管、储存的要求。
(三)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性等兽药应当具有单独库房;兽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具有单 独库房或专柜保存。
第八条同属一个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有多家经营门 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 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
(二) 避光、通风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设备;
(三) 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 设备;
(五) 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六) 冷库门应当有防止被锁装置。冷库内应当悬挂温度表,有超温 报警装置,并在库外有冷库温度显示仪。冷库应当具备停电等应急设 备、设施。
(七)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中药标本室 (柜)。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 配备车载冰箱或冷藏车等运输设备,配备高压灭菌锅等必要的设备; 经营冻干苗的企业应当配备真空测定仪。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 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 员。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指 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兽药零售企业和兽药 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门店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负责人、主管质量 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接受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的兽药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兽药法规培训证 书》,并定期接受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 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兽药、 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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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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