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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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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doc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促进业务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外银行和国内银行, 其中国内银行分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 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具体定义见附件1)。在港澳台注册成立的银行 比照国外银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系统支持情况,逐步推进和加 强银行类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管理,从集团层面识别、计量和监控客户信 用风险。
第四条我行应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需求和风险特性,拓展 业务合作,有效管理风险。
第五条客户在我行叙做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以及我行接受客 户担保提供融资等业务,均应纳入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 除国内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外,我行对单一客户的 信贷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2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信贷资 产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25%。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余额 应逐步控制在集中性风险控制指标之内。
第七条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应符合银行注册地及经营活动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符合我行国别风险、行业风险、产品风险 管理政策和具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中银香港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纳入集团银行类 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核定授信总量。中银香港在获得母行切分 授信总量后,按照其内部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贷政策
第一节客户准入
第九条 国内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客户信用评级CCC+级(含)以上(本办法中所有客户评级均 指我行内部评级体系中的金融机构评级),省联社可不受评级限制;
(二) 上年度与当期盈利水平为正值;
(三)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十条国外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客户信用评级b-级(含)以上1
(二)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在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剧烈波动时,应调整客户准入条件。
第二节产品政策
第十二条我行应在监管合规前提下,综合权衡风险与收益、竞争 与合作的关系,合理安排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贷业务。银行类金融机 构客户信贷业务产品包括:
(一) 代理:指代理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业务;
(二) 结算:指金融机构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出口押汇、贴现、 保兑、福费廷、海外代付、转开保函、保理、风险参与、融付达等业务;
(三) 清算:指为客户办理资金清算收付时提供的帐户透支等短期 资金融通;
(四) 票据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
1对于多边金融合作组织可以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基于外部评级结果与我行内部评级结果之间的关系,对照适用 本办法相关政策。
(五) 资金类业务:包括资金交易、债券投资和资金拆放。资金交 易指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等;债券投资包括投资于债券、大额存单、 商业票据等;
(六) 代理同业委托付款;
(七) 接受担保融资:指接受银行客户担保或银行承兑或承付的票 据质押,为第三方提供融资;
(A)同业借款、存放同业、融资互换、融资便利、银团贷款;
(九)我行同意开展的其他信贷业务产品。
第十三条按照风险度由低到高将产品分为四个风险类别:
第一类:清算;
第二类:代理、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不含融付达)、转开非融资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票据、资金交易项下一年期(含)以内的外汇买卖及货 币掉期;
第三类:转开融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资金交易(除第二类)、代理 同业委托付款(含融付达业务)、接受担保融资;
第四类:资金拆放、债券投资、同业借款、存放同业、融资互换、 融资便利、银团贷款。
新产品可参照现有性质类似产品的风险分类进行归类,如无法判断 则归为第四类。
第十四条开展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评级为bb-级(含)以上的国内银行可叙做各类业务。其中:
评级为bb+级(含)以上的国内银行信贷业务最长期限原则不超 过10年(在充分考虑各行差异,审慎把握风险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 和大型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最长期限可适当放宽),适度控制1年 期以上业务占比;
评级为bb、bb-级的国内银行信贷业务最长期限原则不超过5 年,控制1年期以上业务占比;
(二) 评级为b +、b、b-级的国内银行可叙做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风险类别为第1、2类的业务,最长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严格控制1 年期以上业务占比;
(三) 评级为ccc+级的国内银行可叙做风险类别为第1类以及第2 类中的代理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 为把握金融市场机会,对于突现的临时性业务需求,金融机 构部门在事先获得授权、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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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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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