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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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年5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 XX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 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 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 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 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 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 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 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人
血。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 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
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 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 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 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捐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 一 ) 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 和培训工作 ;
( 二 ) 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 工作;
( 三 ) 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四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
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五 )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 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 六 ) 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 陷发生率 ;
( 七 )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 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
( 八 ) 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
( 九 )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
( 十 )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 十一 ) 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 收社会抚养费 ;
( 十二 ) 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 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 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 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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