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03686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中心医院1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的平房,内有煤气灶、油烟机、电视、做饭工作台、卫生间等。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使用。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 结算,于 年 月 日乙方交予甲方人民币 元( 个月)的房屋,押金 元,待房屋租赁到期日无任何纠纷后退还乙方。(如不欠任何费用,以及没有损坏房屋内外的所有设备及物品)。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费等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房屋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及用途,不得在门顶前私搭乱建。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按时价赔偿。
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水、气灾害等非自然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应维修好,否则造价赔偿。
乙方租赁期间,房屋内所发生的一切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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