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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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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
本译文发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感谢译者独家赐稿! 本文以西孟菲斯三人组案为切入点深刻反思了美国的有罪答辩制度,对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John H. Blume& Rebecca K. Helm著 郭烁、刘欢译John H. BlumeBlume教授系康奈尔大学法学院Samuel F. Leibowitz讲席教授;康奈尔死刑研究中心主任郭 烁郭烁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6-2017),尚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摘要:最近几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包括西孟菲斯三人组案(the West Memphis Three)在内,再次反映了一个现象:事实上无罪的被告人竟表示认罪。更令人不安的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一现象发生在追诉方进入答辩阶段时明知被告无罪或者至少被高度怀疑无罪。无罪的被告人通常(但不总是)在以下三种情形做有罪答辩:第一,触犯轻微刑事犯罪,快速认罪提供了免除牢狱之灾的钥匙;第二,案件的被告人被错误定罪,说服其上诉并提出辩诉交易,以确保其被立即或尽快释放;第三,如果被告不认罪,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以下三个主要因素促成此项刑事司法制度——大量无罪的被告人对自己未犯下的罪行认罪。其一,认为所有的被告人都应该认罪;其二,当前严厉的刑事犯罪量刑制度;其三,辩诉交易的成因在于,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不受管制的领域。本文讨论了无罪被告人为获得释放做有罪答辩,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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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