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合同36860房屋销售合同
甲方: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驻海拉尔满洲里办事处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2013房预销售证第033号将在呼伦贝尔市市海拉尔河东新区的天博丽都小区4#楼1单元的房号为201号、202号、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601号、602号的商品房和4#楼的地上车库库号为103号,地下车库7间出售给乙方,*3800元/平方米=5214816元,*11000元/平方米=206140元,地下车库,7间*240000元/间=1680000元,房屋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万零玖佰伍拾陆元整(7100956元)。
2.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付款办法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27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乙方支付220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乙方支付2200956元,如乙方未能根据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3.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条收取滞纳金及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4.乙方缴清本协议第3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5.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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