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
学校和教育机构 ( 以下简称学校 ) , 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非学历高等
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
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
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
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
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
的,学校应核退 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
60%的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 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
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
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
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
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
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
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
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
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
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
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
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
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
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
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 (监护人 ) 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
(学年 ) 。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
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
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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