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时间: 2007-12-2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浦政发[2003]11 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二ΟΟ三年元月二十七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根据《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镇街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用水管理, 节约用水, 保护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区水务局是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水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区计经、建设、环保、地矿等有关部门协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工作。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 (二) 负责本区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分析,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的规划,制定本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资源的科研工作,并对实施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三) 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水法规处理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五)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七) 履行水资源管理的其它职责。第三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七条兴建水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 对原有水工程、河势稳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量水质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第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第九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区管水库等水域设置和扩大排污口, 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 (一) 长江北岸浦口段: 申请报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滁河、清流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朱家山河、团结河、石头河、驷马山河、周云河、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桥河,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 三岔水库、象山水库,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严禁下列污染水资源的活动: (一) 向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液体, 在水域中清洗装储这类物质的容器或车辆; (二) 向水域倾倒垃圾、工业废渣, 含有汞、镉、砷、铬、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三) 在饮水水源地及重要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四) 向水域排放或倾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它废水和废弃物。第十一条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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