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足球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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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队员权利
1. 对足球队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 有参加足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
第十二条 队员义务
1. 遵守本足球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足球队决定;
2. 认真完成足球队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足球队组织的一切活动;
3. 按时足额交纳队费;
4. 关心足球队的发展,主动为足球队献计、献策、献力。
第十三条 加入球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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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及以上同意,方可入队,进入三个月的试训期,试训期期间不缴纳队费;
,队委会成员进行匿名投票,5票及以上同意,方可成为正式队员,从次月开始缴纳队费。
第十四条 允许会员自动退队,足球队不做挽留,返还球队发放的球衣,预先交纳的所有队费退回本人。
第十五条 足球队成员,在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中做出有损足球队声誉、形象者,将作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不服从队长安排、有当面顶撞及语言、行为表示不满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七条 队员连续四次无故不参加足球队活动,作自动离队处理。(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事先向队长或队务管理说明情况者除外)。
第十八条 队员拖欠两个月无故不交纳队费的,作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足球队任何队员,未经过队委会同意,不得代表其他球队或俱乐部参加比赛及其他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作劝退处理。
第二十条 对缺赛球员的处罚:
、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赛前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停赛一场(对外比赛),可作替补队员。
,暂停上场一个月(三场赛)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本足球队决议,经队委会讨论可令其离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评选出球队贡献奖、敬业奖和最佳球员奖等奖项,具体奖励办法由队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足球队的,财务台账必须定期公开,须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队费的使用情况有监督义务。
第二十五条 足球队队员每一季度初的前两周内,一次性交纳本季度队费。
第二十六条 队费标准,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暂按每月50元和20元标准缴纳,队委会根据队员实际情况决定各个队员的队费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队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球队活动的车辆使用费、过路费等交通费支出,购买球、服装、水和药品等用品支出,一定的赛后用餐和节日用餐支出,招待外地来访球队的各项支出,订购队旗、队徽及纪念品等支出。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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