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参赛者与公棚的合法权益,加强信鸽协会对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四条 公棚应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6000M2;新建鸽舍的面积不低于1000 M2;收鸽容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不含晒棚面积);收鸽羽数不得超过5000羽(指收鸽结束时的羽数,含预备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
三、公棚应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禁空区严禁设立公棚。相邻公棚之间的空距不得少于7公里。
第六条 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
一、电压为220V的电源、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及与相关设备相匹配的发电机;
二、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的电子计时系统;
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 、 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
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
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
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
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第七条 公棚建筑物应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新建公棚的鸽舍与观赛区隔离带不得少于30米(封闭式观赛厅除外)。鸽舍地网至少高于地面1米,舍内只设栖架,禁设巢窝。晒棚应为通棚,长度至少与鸽舍等齐,宽度不得少于2米。并有隔离棚、观察室、消毒间、医疗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必须的配套用房。
第八条 公棚应按信鸽容量配备与饲养、训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法人代表、育翔师、电脑操作员需报信鸽协会备案。饲养员按每人管理不少于500羽信鸽的标准配置。有条件的公
棚应配备一名专职畜牧医师,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农业院校禽类专业或畜牧医院(所)的专业人员承担信鸽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事宜。
第九条 设立公棚前,应首先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信鸽协会递交建棚规划申请,内容包括: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公棚图纸、建棚资金来源证明等,经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章 协会与公棚赛
第十条 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下: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第十二条 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公棚向资金账户补足。公棚赛奖金需双方核签后才能发放。
第十三条 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一般在秋季举办。申办比赛时,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公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逾期上报,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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