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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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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 2013 年 12月 19 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2月 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 年 12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 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删去第五十七条。五、删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六、将《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七、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八、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 年4月 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12月 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 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 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 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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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