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04 年7月 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一、奖励对象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二、奖励标准和办法(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20万美元的,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40 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或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 3万元至 10万元特殊贡献奖。(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 10% 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 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 15% 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⒊凡乡镇单独引进项目进入工业园,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给予 60% 分成; 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给予乡镇 50% 分成。凡引进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 40% 分成;属于乡镇和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乡镇 30% 分成。⒋凡首次收购、兼并、参股停、破产企业的项目,以新增税收(当年税收上缴县级所得部分,减除前 2年平均年缴税收额)为分成奖励基数。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可奖励的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其建设期间县级所得税收(包括建安税)一次性给予乡镇 25% 分成;属于乡镇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 15% 、县直单位 10% 分成,其他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 20% 、县直单位 5%分成。三、计奖细则⒈原则上项目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但固定资产投入已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可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给予奖励;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部分给予投资奖励。⒉凡首次收购我县停、破产企业或其它固定资产兴办企业的,按固定资产新增部分计奖。⒊由县委、县政府为主参与运作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项目、公开拍卖的城建项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不按此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奖励在该项目出让收入中列支。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不验资,不计奖。商品住宅开发、加油站、煤矿、餐饮、小型娱乐业、小型超市、小型自来水厂、现有运行企业原地技(扩)改等项目不计奖。⒌招商引资获奖者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⒍凡各乡镇、各单位招商引资所获得的各项奖励,可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经费和消赤减债。其中解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每年人均不超过 10000 元。四、奖励申报、审定程序⒈中介单位或个人于每年 11月份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申报项目验资或税收分成,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当年不申报验资的,视为奖励自动放弃。⒉县招商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交汇总报告,由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外资奖励项目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为外资企业后,方可认定。⒊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验资。⒋县招商局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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