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一、事项设立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 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 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二、办理程序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 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 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 号) 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 号) 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四、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申报条件: 1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endfrs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