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探索.doc审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探索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 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正式确立了受教 育权受侵犯后能够同意司法审查,行政审判正式在教育领域能够行使司法 监督权,此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掀起了一度的告学校的热潮, 但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看,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 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多样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处于纷乱的状态。因此,研究 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审理尤为重要。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 括行政法律关系。本文的分析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并选取相对来讲比较 典型,同时也是我国目前诉讼中矛盾比较突出的三种行为作为分析的标本。 学校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是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效的评判,对是否具备获 得学习成果证明的条件进行的判定;纪律处分是学校关于学生作出的损益 性的惩处,严峻的处分行为能够直截了当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赔偿咨询 题则决定学生的利益受到侵犯能否获得赔偿。因此,从目前法院的审判实 践笔者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划分为评判之诉、处分之诉、赔偿之诉展开讨 论。
一、评判之诉的审理
高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在关于教育资源进行分配和治理的 过程中,为了保证教育的成效,需要关于学生进行评判,要紧包括道德评 判和学业评判两种,经评判合格后依法为学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道德 评判要紧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道德品行进行评判,对学生产生阻碍 要紧体现在学生如违反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在最终毕业时的综合鉴 定,纪律处分将在以下的章节予以研究,本节要紧研讨学业评判的诉讼, 学业评判直截了当阻碍学生能否得到学业、学位证书,关于学生的学业成 绩和学术能力的评判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种是考试,包括入学考试
和在学期间考试;另一种是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评议,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对 论文是否通过答辩作出的评议,学位评议委员会对是否向学生颁发学位的 评议。
1、 评判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事项
理论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倾向于不受理,认为由于学术能力 的评判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的属人性判定,通常具有不可代替 性,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院不应加以干涉。另评分评议行为不产生直截 了当的法律后果,只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倾向于纳入诉讼范 畴,理由是尽管评判行为具有专门强的技术性,然而这只是决定审查限度 时应当考虑的咨询题,并不能以此为理由阻碍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 认为,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是最终的评判行为,也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 应纳入行政受案范畴。法院是法律咨询题的专家,由法院关于评议行为中 的法律咨询题进行审查并不违反行政自主性原则,亦可不能造成关于高等 学术自主以及教师学术权威的损害。
2、 评判之诉的审查标准
高校是具有高度自治权的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评判有一套相对独 立的体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关于各专业领域的评 判行为是无法完全认知的,对高校的评判行为进行审查应当采取严谨的态 度。我国司法部门通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进行了开启司法审查大 门的尝试,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着重审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 成,评议决定的送达等程序咨询题,没有涉及学术咨询题。由此能够看出 进行评判之诉应当采取尊重学校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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