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Regulations for Shandong Price Authentication ( 2006 修订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2006 年修订版)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82 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2006 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 2006 年7月1 日在全省施行。山东省物价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抄送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说明本规范由山东省物价局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编修组在编修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来省内外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各地对《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 》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和参考了相关行业价格评估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并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原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施行过程中,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总结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以便重新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参编单位: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潍坊市价格认证中心、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泰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枣庄市价格认证中心、济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编修主要人员: 卢在胜、王玉利、王艳莉、孙延昌、傅立新、刘兆忠、徐衍皓、郑勇、范子龙、张华、于宝强、陈志诚、李柱实、纪荣泉、秦亮。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 0531-86974908 网址: 电子信箱: ******@sdpa. 1总则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名词术语 价格鉴证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 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 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价格鉴证机构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 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价格鉴证人员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 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价格本规范所称价格, 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 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 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价格类型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 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公开市场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 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 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公开市场价值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 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市场中等价格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 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 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 不同于平均价格。 快速变现价格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 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 形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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