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10276
学 号: 151050201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姓 名 万月
学 科、专 业 民商法(全日制)
研 究 方 向 民法
指 导 教 师 张礼洪
论文提交日期 2018 年 3 月 6 日
1
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
专 业: 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 民法方向
作者姓名: 万月
指导教师: 张礼洪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人际关系日趋复
杂化,侵权行为下的法律关系,也由单纯的两者关系开始演变出三角关系,第三
人惊吓损害赔偿正是这样一种三角关系。在第三人惊吓损害中,侵权行为不仅导
致侵权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受到了损害,而且对于目睹整个侵权行为的过程和
损害结果的第三人也造成了惊吓损害。对于直接受害人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应当
予以赔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由此受到伤害的第三人,是否能够提供救济,
各国法律却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对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赔偿作出具
体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已经陆续出现了第三人惊吓损害要求赔偿的
司法案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较大的差
异,不仅判决理由各有不同,赔偿标准也各有差别,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性和统一性。因此本文由此出发,在探寻我国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进行赔
偿的基础上,寻求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以及责任限制条件。
第一部分,从典型案例出发,对案例对比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法院首先对于
第三人惊吓损害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其次对于认可第三人惊吓
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的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却是各有不同的。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笔者在展开研究之前,先对国外现有的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
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概念,内容以及性质的界定。
第二部分,明确第三人惊吓损害是否应当赔偿的价值考量。本文认为,第三
人惊吓损害所侵犯的是人的精神利益,而对于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除却最早期
1
由于人们对于精神利益的忽视,认为物质性人身和财产权益才值得保护之外,自
法律开始承认精神世界于人类的重要性,却仍然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持保留态度,
最关键的问题在精神痛苦的抽象性和主观性,导致损害难以认定,且易于伪装。
而这一问题随着科技和精神医学的快速发展,也得到了解决,精神损害已经成为
可以由客观标准来衡量的损害。但是第三人惊吓损害区别于一般的精神损害,其
特殊性还在于第三人主体的不特定性,难以划分赔偿与不予赔偿的界限,责任限
定条件的存在就变得非常必要。因此本文在其后,会针对责任限定的条件进行专
门章节的论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进行分析。通过对各国
立法例的简要分析,将请求权基础分为两类,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类是英美
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不承认精神利益的独立法益性质,因此对于第三人
惊吓所遭受的损害要求必须达到损害健康权的程度,如此一来便可以将第三人惊
吓所造成的损害认定为直接损害,从而为第三人惊吓损害提供现行法律框架内的
救济路径
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