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门,各物业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3)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设立消防安全员);(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根据学校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4)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6)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活1
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宿舍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进行防火检查;(2)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校内承办活动的单位(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送校保卫处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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