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
第三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989年4月14日“海牙旅游宣言”提出:
旅游者的安全和保护及对他们人格的尊重是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各国应根据其法律制度的不同程序,建立一套保护旅游者的法律规定。
1991年6月1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节旅游者的基本权利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此法第7-15条的规定,旅游消费者享有与其他消费者共同的以下各项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二、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求偿权
六、结社权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八、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监督权
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该注意:
1、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例如,旅游业制定的导游服务标准等。
2、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安全的要求。
3、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
4、发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及时告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游客被害景区有责任吗?
2002年3月12日,厦门市东纶公司职工黄彩联等4名少女利用公余时间结伴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内的北辰山风景区游玩。4人花了20元(门票价每人五元)购票入园后,一路欢歌笑语陶醉在风景中,她们做梦也没有想到危险正在悄悄降临。下午2点多钟,当4人来到景区内一处游人较少的龙泉洞景点时,尾随而致的两歹徒见有机可乘,便开始实施抢劫犯罪,四少女不从,两歹徒挥刀便刺,就这样,4名花季少女转眼间凋谢在北辰山如画的风景中。4少女同时被害,这在社会治安一向良好的厦门市顿时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在各方的大力配合和公安部门的全力侦破下,这起厦门自解放以来最为恶劣的血案很快告破,两犯罪分子于去年8月伏法。
然而就在人们认为一切均已结束的时候,4个因失去亲人而痛苦的家庭并没有因此而摆脱痛苦,因为两罪犯均为外地流窜来厦门,本人及家中并无财产,原本想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适当补偿的愿望很快落空。他们在想,女儿明明是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玩,光天化日之下在景区内被害,难道景区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于是,被害人家属以景区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旅游合同中应确保游人安全的附属义务为由,将北辰山景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景区承担各种损失总计47万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就这样,我国首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状告案发地——景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开始了。
问: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客人购物被骗导游有责任吗?
某旅行社推出港澳专列游,许多游客看到广告后,觉得自己活了一大把岁数了,还从来没有出去过,这次正好是一次机会,价格也合适,于是报名参加了该趟旅程。一路上,合理的行程安排和导游的尽心尽力的服务让大家都很开心,很多游客觉得不虚此行。正当大家开开心心地准备回家时,问题发生了。
行程安排的返程是由澳门入关,在珠海游览半天后乘车前往深圳,在深圳上专列返回。而事情就发生在进关后上专列前,在珠海的这段时间,导游把游客带到了行程的最后一个游览点——珠宝商场,经过一上午的颠簸和游览,很多游客都已疲惫不堪,不想下车。而导游却说,这是老板交待的任务,如果不去,他们会被扣工资的,大家不买东西不要紧,但一定要进去,并且提醒游客“这里的东西有点贵”。
经导游的劝说,所有游客都进了珠宝店,商店服务人员把游客带到了一个会议室,给游客介绍起珠宝来,未完,服务员就问游客是哪里的人,听说是江苏来的,服务员显得十分激动,说他们老板就是江苏人,随后把老板喊来与大家见面。老板一上来就装做一幅恨不得声泪俱下的表情说起自己的身世,说父亲是江苏人随国民党到了台湾,自小受家里人的影响,想回老家看看,今天上午,家里还打来电话说老婆为他生了对双胞胎,而且还是龙凤胎,心里不知有多高兴了,就更想回家乡去还个愿,还没来得及,就在自己的店里碰到了家乡来的朋友,说不能让家乡人空着手回去,于是又是发名片又是给游客送见面礼。
所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游客们都对这个老板有了莫名的好感,于是老板乘机介绍他的商店。他说这里主要是做外国人生意的,价格都标得很高,而且还劝说游客不要在这里买。感动之余游客们纷纷表示有购买欲望,老板一看时机到了,就装作慷慨解囊的姿态说:这样吧,如果老乡们真想要的话,那我就算是给家乡还愿,所有的东西统统一折。在他的鼓动下,游客们竞相购买起商场中的珠宝首饰,并且都以一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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