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 号) 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冀财行〔 2014 〕 42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邯郸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 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各县(市)、区( 不含邯郸县、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市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 制定市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厅(局)级 450 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310 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到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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