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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类别
级别
最正确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注:
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假设双眼视力不同,那么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那么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正确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到达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管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到达一级测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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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10-30%
未到达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到达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到达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⑴*W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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