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发[2004]1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 OO 四年七月十日(盖章)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 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积极争创名牌产品,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 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不搞终身制, 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 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第八条各市(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 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 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顾客满意程度高。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 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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