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 〕 128 号)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8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1月1 日起施行。二○○七年九月十三日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 〕 36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 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 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为会员提供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 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 2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 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 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 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九条对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对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发起人应当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持规定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筹备大会应当有全体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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