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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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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3月 1日市政府第 32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 4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04年 3月 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 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 畜禽的饲养,
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 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
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 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 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
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 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 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 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 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 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 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 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 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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