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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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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制度、伤残标准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 、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 、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 片、 CT等) 等鉴定资料。 4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 、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 、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 或意见) 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 、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 或意见) 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办理期限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法医鉴定制度(一)程序公开 1 、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 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 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 、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 、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 、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二)鉴定公开 1 、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 、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 、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 、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 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 、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收费公开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级; 5) 重度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 小肠切除 90% 以上; 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鉴定之伤残鉴定: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b) 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 8%( 或半径≤5° ); 4)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平方厘米; 7)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 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级; 9) 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 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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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