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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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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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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九条 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当本期(批)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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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四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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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五条 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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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