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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虐待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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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概念与构成要件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 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 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 相 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 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 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 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家庭成 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 也侵犯了受害者的 人身权利,因此,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 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家庭成员主要由 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 即丈夫和妻子。 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是最初的家庭关系, 它是父母与子女 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如果形 成一种收养关系, 则就成为家庭关系, 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 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 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 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 之间不因成家立业, 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 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 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 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 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
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某甲是位孤 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 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一经同意赡养, 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 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 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 员的身份, 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 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 性质所决定的。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 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 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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