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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农信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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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 个体工商户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
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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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信用状况或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为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方式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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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方式。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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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夫妻双方有效。
(二) 夫妻关系证明。
(三) 有效营业执照。
(四) 有效税务登记。
(五) 家庭财产证明。
(六) 经营场所证明 (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 4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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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是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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