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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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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第二章议题范围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⑵事关本乡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乡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第三章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六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会议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书记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 可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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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