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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项目审价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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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建设项目审价管理实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贯彻铁道部对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六位一体”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如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路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价,指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审核、征询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征询意见和解决办法、管理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如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商定和根据合同商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涉及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状况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及依照工程实行过程中发生超过施工合同范畴工程变更状况,调节施工图预算价格,拟定工程项目最后结算竣工结算文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支出指根据建设项目概(预)算发生或支付除工程价款外其她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价重点是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与有关合同(合同)单位根据合同(合同)商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和根据概(预)算发生各项其她费用支出合规性、真实性和精确性。
第六条 本细则合用于全额或某些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涉及受铁道部委托由路局作建设单位管理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和路局作出资者代表管理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未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执行本细则;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公司法》关于规定参照执行本细则;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铁道部已直接委托安排开展审价工作建设项目除外。
审价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是指受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征询机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等在内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审价人员,是指审价机构中从事建设项目审价工作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第九条 审价机构选取,可以采用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
铁路公司选取拟定。
第十条 选取审价机构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原则,且选取审价机构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近来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有10名以上造价工程师;
(六)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其她条件。
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取审价机构,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近来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第十一条 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选取委托其实行审价: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关于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
(三)被铁道部书面认定受到从业限制。
第十二条 审价机构选取拟定,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在审查其资质基本上,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择优拟定,并与审价机构协商订立《审价业务商定书》。
明确双方义务、责任和审价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 审价机构进行审价所需费用按其中标价格或参照国家和本地收费原则协商拟定,与付费方式、条件等在《审价业务商定书》中一并商定。审价费用由被审建设项目成本支付。
审 价 内 容
第十四条 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审价工作根据
(一)国家及铁道部关于投资筹划、财政预算、经济合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财务会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与工程项目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主管部门及铁道部颁布原则、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材料价格资料,与建设项目关于市场价格信息及其她关于市场信息,甲供材料清单等信息。
(四)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献,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献。
(五)工程监理文献。
(六)施工组织方案等技术资料。
(七)工程质量验收文献。
(八)建设项目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九)建设项目审价所需其她关于根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价实行全过程跟踪,不同阶段审核不同重点内容。重要涉及:开工准备阶段、造价形成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 开工准备阶段审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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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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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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