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8 年6月 25日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 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 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 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 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 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 假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 劣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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