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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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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穗地税发[2005]106 号标题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显示/隐藏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2005-04-30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部分失效效力等级文件密级公开补充说明 1、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 号文的规定,本文第十二条预征比例项目的界定:第 1点第 2点; 第十四条清算“(一)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实际发生数并能提供扣除”(蓝色字体)失效。2、根据穗地税发[2007]27 7 号的有关规定,本文第十二条(蓝色字体)自 2008 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3、根据穗地税发[2010]21 号文件规定,穗地税发[2005]106 号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蓝色字体)废止。 2010 年第 1号规定:自 201 0 年7月1日起穗地税发[2005]106 号第四条第一款停止执行(蓝色字体)。 [2010]170 号文件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停止执行(蓝色字体)。文件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 年4月30日穗地税发[2005]106 号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单位,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开发房地产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三条纳税义务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出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纳税期限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在收入实现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收入实现的确定:,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第五条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计入售房价款中代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的各项代收款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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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