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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泄漏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发生,建立了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通常要求、关键方法、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本制度适适用于防火防爆防泄漏管理,由各部门、各车间认真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全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通常要求:
(1)应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严禁产生明火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入时必需加阻火器。电瓶车严禁入内。
(3)严禁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安全地点。现场严禁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通常不应超出48小时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工具。若必需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取其它安全方法。
(7)含有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保温层,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并应预防可燃液体渗透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严禁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需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需认真实施"安全生产动火制度"要求。
(9)要预防可燃易燃物和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严禁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需装设避雷装置,每十二个月雨季前必需对装置检验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和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1)未经同意,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轻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3)全部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材质严禁使用。严禁私自代用。
(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据要求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需齐全、灵敏可靠。定时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验和无损伤检验。严格实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化工厂设备管道保温规范"(HGJ1047-79)要求颜色进行涂色。
(16)依据工艺过程具体特点,设置必需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7)生产过程中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而且应设置预防形成负压方法和停车联锁装置。
(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当地域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必需加固。
(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消防机构必需健全,消防器材设置必需按要求配置齐全。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需保持通畅无阻,占用道路,必需经保卫科、安全部同意。
(21)所用职员必需分批轮番进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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