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作业指导书 1 目的本作业指导书规范了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和市人防办审批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及设计文件行政行为。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规范此项审批工作达到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管理目标。从而加快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工程工作步伐, 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 2 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限于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使用, 适用于焦作市城区(含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的计划意见书、规划意见书、防空工程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一)、审批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规划意见书 1 职责 a)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规划意见书的受理、审查; b)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的规划意见书的审批。 2 工作程序 流程图(见第 3 页) 行政相对人需申报的材料 a) 由建设单位填写的《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工程规划意见书》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b) 含人防工程规划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图一式两份。 2 .3 完成工作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3依据文件 国家法规、文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 10月 29 日颁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不合格 b)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第八条、第九条; c)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d)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文件 a)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 年7月 24 日颁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十三条; b)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申报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窗口审查相关材料上网处理记录存档研究审批说明原因意见豫发[2002]9 号第二条; c) 焦作市人民政府第 65 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 存档资料名称存放期限存放地点审批登记表 3年人防窗口含人防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的规划总平面图 3年人防档案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工程规划意见书长期人防档案室中心管理信息系统文档长期中心服务器(二)、审批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计划意见书 1 职责 a)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计划意见书的受理、审查; b)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工程的计划意见书的审批。 2 工作程序 流程图(见第 6 页) 行政相对人需申报的材料 a) 由建设单位填写的《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工程计划意见书》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b) 含人防工程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图一式两份; 应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工程的条件 a) 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b)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 0 平方米以上的, 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 3% 修建六级(含) 以上防空地下室; c)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3% 集中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不合格不合格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申报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说明原因不合格 d) 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e)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 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完成工作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3 依据文件 国家法规、文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 10月 29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b)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第八条、第九条; c)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d) 国家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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