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 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 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 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第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 I 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省、市(州) 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25 分,所获 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20 分,所获 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10分( 不区分 I、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执行。第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 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 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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