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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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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特殊侦查是一种不同于常规侦查模式的侦查方式,对于侦破有组织犯罪及“无受害人犯罪”具有显著效果。遗憾的是,这样一种颇为有效的侦查方式,在我国依然游荡于法律的边缘,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警察法》都没有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欲对此进行初步研究,围绕特殊侦查的概念、正当性根据以及立法完善展开论述。
关键词 特殊侦查 卧底侦查 诱惑侦查 立法完善
一、特殊侦查相关的概念解析
特殊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某些国家刑事立法所规定的向犯罪组织派遣秘密侦查员的制度,实际上就相当于我们所指的特殊侦查。特殊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就具体实施特殊侦查的主体而言,除警察等专门侦查人员之外,也包括受侦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如侦查机关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
“特情”人员(或称“耳目”“线人”),但这些人员的特殊行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导下实施。
二、特殊侦查手段的正当性根据
特殊侦查手段是带有一定欺骗性质的侦查手段。例如,为顺利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特殊人员往往要乔装改扮,使用化名及假的身份证件;在特殊过程中,为稳住犯罪嫌疑人,创造侦破良机,特殊人员往往会故意实施某些欺骗行为,乃至参与某些孤立来看可能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如赌博、毒品交易等。那么,这种由国家司法机关所实施的欺骗性行为,其正当性根据何在?对此,人们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使特殊侦查成为一种毁誉交加、颇具争议的侦查手段。
类似于贩毒、洗钱、走私、伪造、买卖假币、非法武器交易等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与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此类犯罪中不存在具体的、直接的受害人,即所谓的“无被害人犯罪”。同有被害人控告、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相对较大,使用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效果不甚理想,而特殊侦查手段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效果显著。因此,他们认为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
三、我国对特殊侦查的进一步立法
在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都对特殊侦查施加了必要的限制。根据判例法所创制的对特殊侦查的限制性手段主要有:第一,赋予被告人对不当特殊侦查行为的抗辩权。例如在特殊侦查中司法人员或其代理人故意设计圈套引诱他人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自己的犯罪意图是圈套诱使的结果为由,在法庭上提出免罪辩护。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排除违法性特殊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根据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非法侦查的法律后果就是由此获取的证据将完全被排除,不得使用。
德国是对特殊侦查的立法规制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a至e专门对派遣秘密侦查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这实际上就是德国刑诉法中的特殊侦查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特殊侦查:第一,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犯罪存在;第二,只限于涉及麻醉物品、武器非法交易、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职业性或者常业性的犯罪以及有组织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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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科技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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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