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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委托书正文
第1篇:太平洋保险
机动车辆交强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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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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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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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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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的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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