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案例(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评析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 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为了改革中国落后司法,推进法治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前三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举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是自 2003 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及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思。一、审判独立难以保证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抛开审判独立单谈审判公正是不成立的。从近年来所频频发生的司法事件来看,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保证。(一)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干预首先,行政权屡屡干预司法权从思想上看是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的荼毒。近代以前,我国并无独立的司法制度设计,司法权一直隶属于行政权。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政府官员及其民众不能转变,依旧认为法院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否认二者的平等地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制造了障碍。其次,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提供了可能性。从级别上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在党内的地位。比如,公安局长一般是地方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上海杨佳案就 2 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党内级别上高于法院,这就使得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无法得以保障,反倒使得公安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制约作用。从财政划拨体制来看,我国法院在财政上要依附于政府。这也就使得政府能通过控制财政命脉来决定法院的生存,法院要生存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因此在财政不能独立的情况下谈审判独立更是不可能的。(二)法院独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干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大作用,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也正是接受监督的体现。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把舆论监督和舆论干预区分开来。首先,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理性的、技术性的活动,而舆论则具有感性、偏激的特点, 在审判前的舆论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其次,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造势,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民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煽动民愤,法院为了平抑民愤,会不得已违背法律而屈从民意。这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威严,而且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立。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的判决尽管最后都指向了所谓正义的结果,但其并非是法治国家的常态,诉讼外力量的对比取代了法定的辩护,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二、司法权威性低,甚至在某些领域丧失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正如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在当前中国,司法权威性的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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